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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組發布日期:2019-01-30 中華民國87年1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8700232460號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20號總統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5200號總統令增訂第22條之1及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34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之1、第25條之1、第27條、第40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41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7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8、10、12、13、16、18~22、25條之1、29~32、36、40、43~45、50、52、60條條文;並增訂第19條之1、29條之1、61條之1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16571 號令修正公布第19、19條之1、29~30、32、3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103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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