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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劃負擔之項目: 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抵費地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茲就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分述如下: 1.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廣場、鄰里公園、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2.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即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公有土地指配,其不足時,再以抵費地指配,以抵費地指配者,由用地單位編列預算價購。 3.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重劃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先行抵充重劃計畫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不足者,由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二)抵費地負擔:即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負擔。 1.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2.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3.貸款利息。
二、重劃負擔之標準: 由於市地重劃辦理之方式,可分為政府主動辦理、政府受動辦理(亦即政府接受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三種。因此,其重劃負擔有所差異: (一)政府選定地區者:即由政府主動辦理者,該重劃區之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申請辦理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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