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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二、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 籌備會成立後,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圖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自辦市地重劃之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
三、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重劃範圍經核定後,籌備會應以書面載明重劃有關事項,徵求擬辦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四、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籌備會應檢附各種書表圖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重劃計畫書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五、成立重劃會。 籌備會應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後二個月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重劃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及互選代表組成理、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業務。
六、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即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分割、測量及重劃前後地價查估。
七、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計算重劃負擔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八、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九、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申請地籍整理。 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有關圖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十一、辦理交接及清償。 自辦市地重劃地區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
十二、財務結算。
十三、撰寫重劃報告。
十四、報請解散重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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